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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时,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额外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的犯罪、自杀、故意自伤、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无导游服务的散客旅游活动;
    (四)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旅游业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被保险人与旅行者未订立书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四)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五)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第六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跳、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本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上列明的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保险人,本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本保险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必须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本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本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本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本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九条  本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约定的金额为准,但该赔偿金额与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  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团成员清单、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或仲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本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本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本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但残疾、身故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列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本保险人亦可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特定名词的含义
本保险人: 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事故:指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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